旅行條件書:(募集型企劃旅行)出發前請務必閱讀。
本旅行條件書屬旅行業法第12條之4規定之「交易條件書面說明」及該法第12條之5規定之「書面合約」的一部分。
1.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
- (1)本旅行是由株式會社阪急交通社[觀光廳長官登錄旅行業第1847號](以下稱為「本公司」。)企劃、募集並實施的旅行,參加本旅行的顧客需要與本公司簽訂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以下稱為「旅行合約」。)。
- (2)本公司負責安排和管理行程,確保顧客能夠依照本公司制定的旅行日程接受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提供的交通運輸、住宿及其他與旅行相關的服務。
- (3)旅行合約的內容、條件係依據宣傳手冊、官方網頁、本旅行條件書、行前說明、飛航手續相關文件、介紹和注意事項、其他介紹文件(以下將此等統稱為「宣傳手冊等」。)、出發前交付的確定書(最終旅行日程表)以及本公司旅行業條款(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的章節)的規定。
2.旅行報名和旅行合約的成立
- (1)如需報名,請前往本公司或接受本公司委託的營業所(以下稱為「本公司等」),依宣傳手冊等所刊載的報名費(全部或部分旅行費)繳費報名。報名費將作為之後旅行費用、取消費或違約金的部分或全部處理。當本公司等同意簽訂合約並收到報名費時,旅行合約即成立。另外,特定路線及使用點數等情況,將依宣傳手冊等另行規定。另,由於本公司業務執行所需,本公司會有要求顧客在規定書面、畫面上填寫必要事項的情況。
- (2)本公司等受理顧客通過電話、郵寄、傳真、網路及其他通訊手段進行旅行合約的預約。此種情況下,旅行合約在預約時並未成立,在本公司等發出同意預約的通知後,並在該通知中記載的期限之前收到報名費(全部或部分旅行費用)後,旅行合約才成立。若未在該期限內收到報名費(全部或部分旅行費用),本公司將依未預約的方式處理。
- (3)同一行程中,組成團體、團隊的遊客代表以合約責任人之身分申請旅行報名時,本公司等視合約責任人擁有合約簽訂、解除等相關的一切代理權。
- (4)合約責任人應在本公司等規定的日期前,向本公司等提交組成成員的名單。關於第26項之規定,在由第三方提供的情況下,合約責任人應取得組成成員本人的同意。
- (5)合約責任人若不與團體、團隊同行,本公司等將事先選定的組成成員作為合約責任人,並在旅行開始後將該選定之組成成員視為合約責任人。
- (6)對於合約責任人當下或預測將來需對組成成員所負之債務或義務,本公司概不負責。
3.報名條件
- (1)在旅行開始時未滿15歲的顧客,需有監護人同行,惟,參加特定路線(以小學生、中學生為對象的語言研習團等)的情況除外。又,依國家法令或設施等之規則,可能會有不允許未成年人參加的情況,敬請見諒。
- (2)關於以特定條件的旅客群體為對象的旅行,若顧客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及其他條件不符合本公司指定的條件時,本公司有權拒絕顧客的報名申請。
- (3)患有身、心方面障礙的顧客(聽覺障礙者、視覺障礙者、不良於行者、輔助犬使用者等)、目前健康狀況不良的人士(血壓異常、心藏病、慢性疾病、食物過敏、動物過敏等)、孕婦、有懷孕可能的婦女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顧的顧客,請在報名參加旅行時申明自身情況。本公司將盡可能在合理範圍內滿足顧客要求。本公司將事先針對顧客的情況及旅行中必須採取的特殊措施,對顧客進行詢問。(旅行合約成立後才演變成上述狀態者,請發生當下立即通知本公司等)。
此外,本公司應顧客本人要求採取特殊措施時,其所需的費用,由顧客承擔。本公司等將根據當地情況和相關機構等的狀況,為確保安全且順利地實施旅行,有權增加附加條件,例如:要求照護人員同行,要求顧客提交醫生的診斷書或規定的文件、變更部分路線的旅行內容等。
另外,若無法按顧客提出的要求安排措施,本公司等有權拒絕顧客的報名申請或解除旅行合約。
另,根據當地情況、公家機關或所使用的設施機構的狀況,本公司等有權拒絕顧客的報名申請或解除旅行合約。 - (4)若顧客在旅行中出現疾病、傷病及其他事由,本公司判斷需要接受醫生的診斷或治療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採取為順利實施旅行所必要的措施。又,因上述措施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顧客承擔。
- (5)顧客不能因個人原因脫隊行動。但是,根據路線,可能在另行約定的條件下同意顧客採取另外的行動。此外,若顧客因個人原因需離團不參加旅行行程,請務必事前聯繫本公司、領隊或當地職員,告知離團決定和是否歸團。
- (6)若顧客在飯店、觀光地等地區,在規定集合時間內未到指定的集合地點集合,而發生需搜尋其行蹤的事態時,本公司出於保護安全的觀點,無論是否有同行者,可能以展開搜尋活動為目的之請求各相關機關採取必要措施。在這種情況下,由顧客承擔搜尋所需的經費。
- (7)如判斷顧客可能對其他遊客造成困擾,或者可能妨礙團體行動的順利實施,本公司有權拒絕顧客的報名申請。
- (8)若顧客符合以下①~③中的任意一項,本公司有權拒絕顧客的報名申請。
- ①顧客被認定是暴力團夥成員、暴力團夥准構成員、暴力團夥相人員、暴力團夥關聯企業或總會屋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 ②顧客對公司採取了暴力性的要求行為、不正當的要求行為、對交易採取了威脅性言行或使用暴力的行為或相當於上述行為時。
- ③顧客散佈謠言、採用詭計或威勢損毀本公司的信譽,或採取了妨害本公司業務的行為或相當於上述行為時。
- (9)取消候補處理的特別協議
顧客申請報名的旅行在當下名額已滿、或因其他理由無法簽訂旅行合約時,本公司等可依顧客希望與之簽定特別協議,在未來演變成能與顧客簽定旅行合約的狀態時,本公司等會採取讓旅行合約成立的處理(以下稱「取消候補處理」。)。- ①顧客若希望排入取消後補處理,在顧客等待本公司回應的期間,本公司等會與顧客確認後收取報名書及相當於報名費之金額。該時點下,旅行合約還未成立,且本公司等無法保證未來旅行合約必定成立。另,由於本公司業務執行所需,本公司會有要求顧客在規定書面、畫面上填寫必要事項的情況。
- ②本公司等將①的相當於報名費之金額以預付金的型式保管,在可與顧客簽定旅行合約時,本公司等會向顧客發出同意簽訂旅行合約之通知,同時,將預付金移轉為報名費。
- ③本公司等根據②發出同意簽定旅行合約的通知後,當顧客確收該通知時,旅行合約即成立。
- ④在等待本公司等回應的期間內,顧客已無法同意旅行合約簽定時,本公司須將預付金全額退回給顧客。
- ⑤在顧客等待本公司等回應的期間內、且在本公司等回應同意簽定旅行合約之意旨之前,顧客提出解除取消候補處理時,本公司須將預付金全額退回給顧客。此情況下,即使顧客提出解除取消候補處理的時點處於取消費的收取期間,本公司等亦不可進行取消費之收取。
- (10)本公司有權基於其他業務上之考量,拒絕顧客的報名申請。
4.交付書面旅行合約和最終旅行日程表
- (1)本公司在接受顧客的旅行報名後將儘快向顧客交付書面合約,書面合約中記載了與旅行日程、旅行服務的內容及其他旅行條件、以及本公司責任相關事項。若已在報名時交付上述書面時則不在此限。書面合約由本旅行條件書第1項(3)記載的「宣傳手冊等」所構成。旅行服務的範圍係依據宣傳手冊等記載的內容,旅行服務係指本公司承擔的依據旅行合約安排並管理行程的義務。
- (2)在交付本項(1)所述的宣傳手冊等之後,本公司將在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前,向顧客交付最終旅行日程表,該表中記載了已確定的集合地點等旅行日程、要搭乘的交通運輸機構和要入住的住宿機構等。(本公司將致力於在旅行開始日期的5天前左右交付給顧客。)但是,若顧客於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前推算的第7天之後才報名,本公司有權最晚在旅行開始日期當天才交付最終旅行日程表。此外,若是一日遊或部分住宿1晚的路線,最終旅行日程表可能會一併記載於本項(1)所述的宣傳手冊等當中。此外,最終旅行日程表交付前,若接到顧客諮詢,公司仍會向顧客說明安排進展情況。
5.旅行費用的支付
- (1)旅行費用請於從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前推算第21天前支付。若在上述日期以後才報名,則請於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旅行費用。
6.旅行費用的適用
- (1)在參加旅行的顧客中,若無特別註釋,滿12歲以上的顧客適用成人費用,滿6歲以上且未滿12歲的顧客適用兒童旅行費用。此外,若滿3歲以上且未滿6歲的顧客參加需搭乘飛機的路線,則適用幼兒旅行費用。上述任一種情形都以旅行開始日期當天為判定基準。
- (2)本公司對各條路線分別註明旅行費用。請確認出發日期和參加人數。
7.支付對象旅行費用
- 所謂的「支付對象旅行費用」,係指招募廣告或宣傳手冊等記載的「顯示為旅行費用的金額」加上「顯示為追加費用的金額」減去「顯示為折扣費用的金額」後得出。該合計金額係為計算第13項(1)的[1]「取消費」、第14項(1)的[1]「違約金」和第23項的「變更補償金」之際的基準金額。
8.包含在旅行費用的內容
- (1)在旅行日程中記載的搭乘飛機、船舶、火車、巴士等交通運輸工具的票價、費用(有能夠選擇艙位級別的路線和乘坐特定艙位級別的路線,都在宣傳手冊等中註明)。
- (2)在旅行日程中記載的住宿費用、稅金及服務費
- (3)在旅行日程中記載的餐飲費、稅金及服務費
- (4)在旅行日程中記載的觀光費
- (5)若是有領隊的路線,則有領隊同行所需的各項費用
- ●上述各項費用中,即使顧客因個人原因沒有享用部分服務,原則上其相應費用也不予退還。
9.不包含在旅行費用的內容
- 旅行費用中,不包含上述第8項記載的內容之外的項目。以下舉例說明部分項目。
- (1)隨身行李超重費用(超過各種交通運輸機構規定的重量、容量、件數的部分)
- (2)洗衣費、電報費、電話費、追加飲食等個人性質的各項費用及所需的稅金、服務費
- (3)僅由有意向者參加的自費行程(另行付費的小旅行)的費用
- (4)顧客在住家與集合地點(出境機場等)/解散地點(入境機場等)間的往返交通費、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及旅行結束日當天等的住宿費
- (5)機場旅客設施使用費
- (6)與傷害、疾病有關的醫療費等
- (7)國內旅行平安保險費(自願參保型保險)
- (8)由設施等運行的接送服務的所需費用
- (9)使用住宿設施時所花費的住宿稅等各種稅金
- (10)交通運輸機關課徵的附加運輸費、費用(燃料附加費等)
- (11)因特殊考量而必須採取措施時的所需費用
10.旅行合約內容的變更
- (1)在簽訂旅行合約後,當因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亂、政府機關的命令、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行服務、所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與當初的運行計劃不符合、以及其他本公司不可抗力之事由的情況下,本公司將為確保安全且順利實施旅行,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將儘快事先向顧客說明該原委屬本公司不可抗力之事由和該原委的前後因果關係,並有權變更旅行日程、旅行服務內容及旅行合約的其他內容。
如情況緊急,不得已的情況下可在變更後再向顧客說明原委。 - (2)本公司的旅行企劃或本公司實施之募集型企劃旅行商品的機票,除了宣傳手冊等有特別記載的情況之外,皆適用IT票價(Inclusive Tour Fare,全包式旅遊機票票價),旅行中提供的飛機的全程使用為條件。若顧客因個人因素,不搭乘回程或部分區段的飛機時,本公司有權基於航空公司的票價條件及規定,請求顧客支付單程的普通票價等。
11.旅行費用的變更
- 在簽訂旅行合約後,旅行費用、追加費用及折扣費用一律不得變更,惟,以下情況除外。
- (1)由於異常的經濟形勢變化等原因,導致乘坐的交通運輸工具的票價、費用發生超出預測範圍的大幅變動的情況下,則旅行費用可以該變動的差額範圍為限進行變更。如因此導致旅行費用的增加,則必須從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向前推算的第15天之前通知顧客。
- (2)若旅行內容根據前面第10項規定而導致變更,導致旅行實施所需的費用降低,本公司可以該變動的差額範圍為限變更旅行費用。
- (3)若旅行內容根據前面第10項規定而導致變更,導致旅行實施所需費用(包括由於該變更而無法接受的旅行服務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已經支付或應該支付的費用。)減少或增加時,本公司可以該變更差額範圍為限變更旅行費用。惟,雖然交通運輸、住宿機構等仍可提供服務,但由於其座位、房間及其他各項設備出現不足而導致的變更(超訂)情況則除外。
- (4)若本公司在宣傳手冊等當中記載了由於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的使用人數可能導致旅行費用不一致的情況,在旅行合約成立後,由於不應歸責於本公司責任的原因而導致上述使用人數的變更,本公司有權在宣傳手冊等記載的範圍內變更旅行費用。
12.顧客的更替
- (1)顧客可以在徵得本公司的同意後,將其在合約上的地位轉讓給第三方。在此情況下,顧客需在本公司規定的書面/畫面上填寫規定事項的同時,應繳納規定金額的手續費。又,若轉讓時機票已開票,則本公司有權請求顧客支付另外機票重新開立的相關費用。
- (2)取得本公司同意後,在旅行合約上的地位轉讓方始生效,此後,接受旅行合約上的地位之轉讓的第三方顧客將繼承與該旅行合約有關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 (3)本公司由於向提供旅行服務的機構登記客姓名等原因可能無法同意更替。在此情況下,屬簽約者的顧客依據下一項規定解除旅行合約,有意向接受轉讓合約上的地位的其他顧客需要依據本條件書的規定,與本公司簽訂新的旅行合約。
- (4)購買國內旅行平安保險需要另外簽訂保險合約。
13.旅行合約的解除及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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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旅行開始前解除時
- [1]顧客僅需支付下列規定的取消費後,便可隨時解除旅行合約。此外,下表中所稱之「旅行合約的解除日期」,係以顧客在本公司的營業日、營業時間內提出解除要求並由本公司確認的時間為判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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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合約的取消費
旅行合約的解除日期 取消費 (從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向前推算) 帶住宿的旅行 一日遊 [1] 第21天當天以前解除 免費 [2] 第20天當天以後解除(除[3]~[7]以外) 旅行費用的20% 免費 [3] 第10天當天以後解除(除[4]~[7]以外) 旅行費用的20% [4] 第7天當天以後解除(除[5]~[7]以外) 旅行費用的30% [5] 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解除 旅行費用的40% [6] 旅行開始日期當天解除(除[7]以外) 旅行費用的50% [7] 未聯繫不參加或旅行開始後解除 旅行費用的100% 註: 此處所指的「旅行開始後」,是指在特別補償規則中規定的「開始接受服務提供的時間」以後
「旅行開始後」之例
*若由領隊、本公司員工、接待人員進行櫃台作業的情況下,則為該作業完成時
*本公司不進行櫃台作業,而由顧客持機票的情況下,僅顧客本身可進入之機場區域內的隨身行李檢查等結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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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旅行合約是根據包含LCC在內的航空公司的個人官方折扣票價等及全包式個人旅遊機票票價計算,則該旅行合約的取消費(使用包船的情況除外)
旅行合約的解除日期 取消費(一人) [1] 簽訂旅行合約後解除(除了[2]~[6]所舉的情況) 解除旅行合約當下的機票退票費等的金額 [2] 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向前推算的第20天當天以後解除(除了[3]~[6]所舉的情況) 旅行費用的20%或旅行合約解除時的機票退票費等,取兩者中金額較高者 [3] 第7天當天以後(除了[4]~[6]所舉的情況) 旅行費用的30%或旅行合約解除時的機票退票費等,取兩者中金額較高者 [4] 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以後解除(除了[5]、[6]所舉的情況) 旅行費用的40%或旅行合約解除時的機票退票費等,取兩者中金額較高者 [5] 旅行開始日期的當天以後(除了[6]所舉的情況) 旅行費用的50%或旅行合約解除時的機票退票費等,取兩者中金額較高者 [6] 旅行開始後解除或未聯繫不參加 旅行費用的100% -
■僅以住宿方案等住宿服務為內容的路線
旅行合約的解除日期 取消費 (從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向前推算) 右欄日期以的日期 於特殊日期 4/26~5/5、8/8~8/16、12/28~1/5住宿的情況下 [1] 第21天當天以前解除 免費 [2] 第20天當天以後解除(除[3]~[7]以外) 免費 旅行費用的20% [3] 第7天當天以後解除(除[4]~[7]以外) 免費 旅行費用的30% [4] 第3天當天以後解除(除[5]~[7]以外) 旅行費用的20% 旅行費用的30% [5] 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解除 旅行費用的20% 旅行費用的40% [6] 旅行開始當天解除(除[7]以外) 旅行費用的50% [7] 未聯繫不參加或旅行開始後解除 旅行費用的100% ※報名人數在15人以上時,無論住宿日期為何日,皆適用特殊日期的取消費。
※若該路線有明訂取消費的規定,則適用該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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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船的情況請由此確認。
- [2]若顧客符合以下所列舉的情形,將不受第13項(1)[1]的規定限制,旅行開始前,無需支付取消費即可解除旅行合約。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將全額退還已經收取的旅行費用(或報名費)。
- (a)合約內容被變更時。但是,僅限於該變更是第23項附表左欄中所列舉的內容及其他重要的內容。
- (b)依據第11項(1),旅行費用增修時。
- (c)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亂、政府機關的命令、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服務及其他原因,導致旅行無法安全且順利實施、或存在極有可能無法安全且順利實施的風險時。
- (d)本公司在第4項所規定的日期之前未向顧客交付最終旅行日程表時。
- (e)由於應歸責本公司的原因,導致不可能根據宣傳手冊等記載的旅行日程實施旅行時。
- [3]依據本項(1)之[1]的規定旅行合約被解除時,本公司將從已經收取的旅行費用中扣除規定的取消費後退還剩餘金額。
- [4]由於顧客自由意願未能接受部分旅行服務,或中途離團,均視為顧客主動放棄權利,所有費用將不予退還。
- [5]旅行合約成立後,因顧客個人因素導致出發日期及路線變更、交通運輸及住宿機關等行程中的一部分變更(若該旅行合約是根據包含LCC在內的航空公司的個人官方折扣票價等及全包式個人旅遊機票票價計算,則其所使用的航班變更及座位等級變更也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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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旅行開始後解除時
- [1]由於顧客個人原因未能接受部分旅行服務、或中途離團,均視為顧客主動放棄權利,所有費用將不予退還。
- [2]由於不應歸責於顧客的原因致其無法接受宣傳手冊等記載的旅行服務,或本公司告知顧客上述無法接受之結果時,顧客有權不必支付取消費即可解除無法接受服務之部分的合約。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將從旅行費用中退還無法接受服務之部分的金額。 倘若該原因不應歸責於本公司,則從無法接受服務的旅行服務相關金額中扣除相關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已經支付、或此後應支付的費用後,餘額退還給顧客。
14.由本公司要求解除旅行合約
- (1)在旅行開始前的情況
- [1]顧客在第5項規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旅行費用,本公司有權解除旅行合約,在此情況下,顧客應支付與第13項(1)之[1]所規定的取消費同等金額的違約金。
- [2]符合以下a)~h)中的任意一項時,本公司有權解除旅行合約。
- (a)判明顧客不符合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及其他參加旅行的條件時。
- (b)由於包括顧客生病或必要的護理人員未同行等第3項(4)所記載的事況在內的其他原因,被認定沒有能力承受該旅行時。
- (c)顧客被認定存在對其他顧客造成困擾、或者可能妨礙團體行動順利實施的風險時。
- (d)顧客對合約內容的要求,造成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 (e)判明顧客符合第3項第8款①~③中的任意一項時。
- (f)顧客人數不滿足宣傳手冊等記載的最少成行人數時。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在從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前推算的第13天(一日遊路線則為第3天)當天之前,通知顧客中止旅行。
- (g)諸如以滑雪為目的之旅行中出現降雪量不足這類情況,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旅行實施條件不成立時或存在極大的不成立的風險時。
- (h)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亂、政府機關的命令、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服務、以及其他本公司不可抗力之事由的情況下,旅行無法依據宣傳手冊等記載的旅行日程安全且順利實施時,或存在極有可能無法安全且順利實施的風險時。
- [3]若本公司依據本項(1)之[2]的規定解除旅行合約,將全額退還已收取的旅行費用。
- (2)在旅行開始後時
- [1]出現以下列舉的情形時,即使在旅行開始後,本公司依然有權在向顧客說明理由後解除旅行合約的部分內容。
- (a)由於包括顧客生病、或必要的護理人員未同行等第3項(4)所記載的事況在內的其他原因,被認定沒有能力承受該旅行時。
- (b)顧客不聽從領隊等人員為確保旅行安全且順利實施而發出的指示等情況,或對領隊等或同行的其他遊客採取暴力行為或威脅等擾亂團體行動秩序,妨礙旅行安全且順利的實施時。
- (c)判明顧客符合第3項第8款①~③中的任意一項時。
- (d)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亂、政府機關的命令、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服務、以及其他本公司不可抗力之事由的情況下,導致旅行無法繼續實施時。
- [2]解除的效力和退款
- 本公司依本項(2)之[1]解除旅行合約時,本公司與顧客之間的合約關係,僅發生向將來消滅之效力。對於顧客已經接受的旅行服務,其相關的本公司債務,視為已有效履行。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從旅行費用中,計算顧客尚未接受旅行服務之提供的相關費用金額,從中減除本公司已經支付或之後應支付給該旅行服務提供方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名目的費用金額後,將餘額退還給顧客。
- [1]出現以下列舉的情形時,即使在旅行開始後,本公司依然有權在向顧客說明理由後解除旅行合約的部分內容。
- [3]若本公司依據本項(2)之[1]的a)、d)解除旅行合約,應根據顧客的要求,進行必要的安排,協助顧客返回出發地。又,因上述安排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顧客承擔。
15.旅行費用的退款
- (1)若本公司依據第11項的規定,對旅行費用做出減額調整,或者顧客或本公司依據第13項和第14項的規定解除旅行合約並發生應退還顧客的金額時,對於因為在旅行開始前解除合約而發生的退款,應從解除之次日起7天內退還,對於因為減額調整旅行費用而發生的退款或旅行開始後解除合約而發生的退款,則應在書面合約中記載的旅行結束日之次日起的30天內,向顧客退還該金額。此外,在本公司與顧客簽訂第24項規定的通訊合約的情況下,發生應向顧客退款的金額時,應按照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會員規約,向顧客退還該金額。
- (2)本項(1)之規定不妨礙顧客或本公司依第19項(本公司的責任)或第21項(顧客的責任)的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權利。
- (3)若是在代金券性質的票券交付後,或是在機票或JR車票等取票後才需退還金額,顧客需返還代金券性質的票券、機票或JR車票。若未返還代金券性質的票券,本公司有權拒絕退還旅行費用。
16.旅程管理
- 本公司執行以下列舉的業務,致力實施確保顧客安全且過程順利的旅行。
但是,如本公司已簽訂與此不一致的特別協議時,則不受此限。 - (1)顧客在旅行期間,被認定存在無法接受旅行服務的風險時,本公司將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顧客能夠確實接受依據旅行合約提供的旅行服務。
- (2)雖然已採取本項(1)所述的措施,但仍不得不變更合約內容時,本公司將安排代替服務。在此情況下,如需變更旅行日程,本公司將致力促使變更後的旅行日程能夠實現當初的旅行日程之宗旨。此外,如需變更旅行服務的內容,本公司將致力促使變更後的旅行服務與當初計劃的旅行服務為同等內容,努力將合約內容的變更減少到最低限度。
- (3)若本公司認定顧客在旅行期間由於疾病、受傷等處於需要保護的狀態,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在此情況下,若非為應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才導致,則由顧客承擔採取該措施所需的費用,顧客必須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內按照本公司的指定方法支付該費用。
17.本公司的指示
- 顧客在旅行開始後至旅行結束期間進行團體行動時,需聽從本公司為保障旅行安全且順利的實施而發出的指示。
18.領隊等
- (1)本公司將在宣傳手冊等當中明示是否有領隊同行。
- (2)在有領隊同行的旅行中,領隊將執行全部或部分為保障旅行安全且順利的實施所必要的業務和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的業務;在有地陪導遊同行的旅行中,地陪導遊將執行全部或部分為保障旅行安全且順利實施所必要的業務和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的業務。
- (3)原則上領隊的工作時間為8:00~20:00。
- (4)對於沒有領隊同行的路線,本公司將向顧客交付代金券,由顧客自行辦理旅遊的手續。
- (5)在沒有地陪導遊同行的區段間,如由於惡劣天候等導致需變更旅行服務內容等事況發生時,由顧客自行安排代替服務並辦理必要手續。
- (6)在部分路線中,可能由具有豐富的巴士嚮導乘務經驗、具備執行行程管理業務之主任者(領隊)資格的工作人員,作為領隊兼巴士嚮導與顧客同行。
19.本公司的責任及免責事項
- (1)本公司在履行旅行合約的過程中,如由於本公司或本公司委託的旅務安排代辦公司(以下稱「安排代辦公司」。)的故意或過失對顧客造成損害時,本公司將賠償顧客遭受的損失。
- (2)本項(1)之規定僅限於從發生損害的次日起的2年內通知本公司的情形。
- (3)若顧客由於下方例舉之事況這類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安排代辦公司無法管理之事況而遭受損害,本公司不承擔本項(1)所述的責任。但是,若經證明其確實是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安排代辦公司的故意或過失,則不受此限。
- (a)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亂、或因上述原因導致旅行日程的變更或旅行中止。
- (b)因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服務,及以上原因導致旅行日程的變更或旅行中止。
- (c)政府機關命令、因傳染病/感染症而接受隔離,及以上原因導致旅行日程的變更或旅行中止。
- (d)自由行動中發生事故。
- (e)食物中毒。
- (f)遭受竊盜。
- (g)因交通運輸工具出現延誤、阻斷、時刻表變更、路線變更等,或因上述原因導致旅行日程的變更或目的地滯留時間縮短。
- (h)因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的事故、火災而發生損害
- (4)隨身行李發生本項(1)所述的損害時,本公司將賠該損害,但僅限於從發生損害的次日起的14天內通知公司的情形。但無論損害金額多少,本公司的賠償金額為每人最高15萬日元(本公司有故意或嚴重過失的情況除外。)。
20.特別補償
- (1)無論是否出於前項所述之本公司的責任,若顧客在參加本企劃旅行的過程中遭受到偶然突發的外來事故導致人身傷害,本公司將依據旅行業條款「特殊補償規定」,支付1,500萬日元(限額)的死亡補償金或後遺症補償金;此外,本公司將根據住院天數支付2萬日元~20萬日元的住院慰問金,或根據定期門診診治的天數(3天以上)支付1萬日元~5萬日元的定期門診診治慰問金,上述住院慰問金及定期門診診治慰問金慰問金將取兩者中金額較高者進行賠償支付;對於隨身物品遭受的損害,本公司將支付損害賠償金(以15萬日元為限)(但是,對1個或1對物品的補償金額最高為10萬日元)。倘若在日程表中已明示該日將不提供由本公司安排的任何旅行服務之日期,且已明示顧客該日遭受損害不支付補償金時,則不屬本項所說的「參加該旅行的過程中」。此外,現金、信用卡、貴重物品、藥品/化妝品/食品等損耗品、已拍攝完畢的底片、記錄於記錄媒介中的原稿等物品,不在補償對象之列。
※因事故接受受傷治療的費用、因生病導致死亡/治療的費用、賠償責任、救援人員費用等均不適用。 - (2)若顧客在旅行中遭受的損害是因為顧客的故意行為、故意違反法律、接受違反法律的服務的提供、酒後駕駛、疾病、妊娠、生產、早產、流產等而導致的損害,或由於自由行動中參加未包括在募集型企劃旅行中的登山(使用破冰斧、冰爪、繩索、榔頭等登山用具進行的登山活動)、搭乘小型雪橇、長雪橇、跳傘、懸掛式滑翔機、搭乘超輕量動力機(電機驅動懸掛式滑翔機、小型飛機、超輕型飛機等)、搭乘旋翼機、以及其他相當於此類的危險運動,並因這些運動中的事故而導致的損害,或者由於發生地震、火山爆發或海嘯、以及隨著這些事況引發的事故或秩序混亂造成事故而導致的損害,本公司將不予支付本項(1)所述的補償金和慰問金。但是,若上述運動已包括在旅行日程內則不受此限。
- (3)即使本公司需同時承擔依據本項(1)發生的補償金的支付義務和依據前項發生的損害賠償義務,當已履行其中一方的義務時,在賠償金額限度的範圍內,視為已經同時履行了補償金支付義務和損害賠償義務。
21.顧客的責任
- (1)由於顧客的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為、或顧客未遵守本公司的募集型企劃旅行條款的規定,導致本公司遭受損害,本公司將要求顧客賠償損害。
- (2)顧客應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資詢,並積極瞭解宣傳手冊等記載的關於遊客權利和義務及旅行合約的其他內容。
- (3)若顧客在旅行開始後,針對宣傳手冊等記載的內容,發現有與記載內容不符的情況時,必須儘快在旅行地向領隊、當地嚮導、當地的旅務安排公司、該旅行服務提供機構等的其中一方反映。
22.自費行程
- (1)以參加本公司的企劃旅行的顧客為對象,另行收取旅行費用實施的小旅行(以下稱「自費行程」。)之中,由本公司負責企劃和實施的自費行程,在第20項所述的特別補償的適用上,將按照主要旅行合約的一部分來處理。
- (2)若顧客參加本公司以外的公司企劃和實施的自費行程,雖適用第20項所述的特殊補償規定,但本公司不承擔除此以外的責任。
23.旅程保障
-
(1)如發生下表左欄列舉的合約內容的重要變更,除了以下[1]~[3]的情形,本公司將在旅行結束日的次日起的30天內支付變更補償金,其金額為旅行費用金額乘以下表右欄所記載的比率。但是,若判明該變更的發生,將使本公司發生依據第19項(1)所述的規定的責任時,則不以變更補償金名義支付,而以損害賠償金名義支付全部或部分金額。
- [1]若屬以下列舉的事況導致的變更,本公司不支付變更補償金。但是,若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雖然可提供服務,但是其座位、房間及其他各項設備出現不足(超訂)並導致變更,本公司將支付變更補償金。
- (a)惡劣天氣、自然災害阻礙旅行日程。
- (b)戰亂。
- (c)暴動。
- (d)政府機關的命令。
- (e)由於航班取消、阻斷、停業等導致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服務。
- (f)交通運輸工具延誤、阻斷、交通運輸時刻表的變更等,只能提供與當初的運行計劃不符的交通運輸服務。
- (g)為保障旅行參加者的生命或人身安全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 [2]在依據第13項和第14項的規定解除旅行合約時,本公司不支付與被解除部分相關的變更的變更補償金。
- [3]即使接受宣傳手冊等記載的旅行服務的順序發生了變更,若顧客在旅行期間已能夠接受該旅行服務,本公司將不支付變更補償金。
- (2)無論是否有本項(1)的規定,本公司針對一份旅行合約可支付的變更補償金的最高限額為旅行費用的15%。當一份旅行合約支付的變更補償金的金額不足1,000日元時,本公司不予支付。
-
必須支付變更補償金的變更 每1件的比率(%) 若在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之前通知顧客 若在旅行開始日期以後通知顧客 [1] 宣傳手冊等記載的旅行開始日期或旅行結束日的變更 1.5% 3.0% [2] 宣傳手冊等記載會進入的觀光地或觀光設施(包括餐廳。)及其他旅行目的地的變更 1.0% 2.0% [3] 從宣傳手冊等記載的交通運輸工具的艙位級別或設備變更為費用較低的艙位級別或設備(僅限於變更後的艙位級別和設備的費用的合計金額低於書面合約中記載的艙位級別和設備的合計金額的情形。) 1.0% 2.0% [4] 宣傳手冊等記載的交通運輸工具的種類或公司名稱的變更 1.0% 2.0% [5] 航班變更,使得在日本境內相當於旅行開始地的機場或相當於旅行結束地的機場與宣傳手冊等記載的機場不同 1.0% 2.0% [6] 宣傳手冊等記載的日本境內與日本境外之間的直飛航班變更為轉機航班或經停航班(僅針對海外旅行) 1.0% 2.0% [7] 宣傳手冊等記載的住宿機構的種類或名稱的變更(變更後的住宿機構等級若高於宣傳手冊等記載的住宿機構的等級的情形除外) 1.0% 2.0% [8] 宣傳手冊等記載的住宿機構的客房種類、設備、景觀、以及其他客房條件的變更 1.0% 2.0% [9] 上述[1]~[8]所列舉的變更之中,宣傳手冊等的旅行路線名稱中有記載的事項的變更 2.5% 5.0% 註1: 若已提交最終旅行日程表,則將上述所使用的「宣傳手冊等」的表述改用「最終旅行日程表」的表述,並適用此表。在這種情況下,若宣傳手冊等的記載內容與最終旅行日程表的記載內容之間或最終旅行日程表的記載內容與實際提供的旅行服務的內容之間發生了變更,各項變更皆按照1件來處理。 註2: 若搭乘與第[3]款或第[4]款所述的變更相關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而產生需要入住住宿設施的情況,則每住1晚依照1件變更來處理。 註3: 關於第[4]款所述的交通運輸工具的公司名稱的變更,若變更為更高的艙位級別或設備則不適用該項規定。 註4: 即使在1次車船航程等或1晚住宿中發生多件屬第[4]款或第[7]款或第[8]款所述的變更,仍依照每次車船航程等1件變更或每住1晚1件變更來處理。 註5: 關於第[7]款的住宿機構的等級,將根據簽訂旅行合約時的書面合約中記載的清單或本公司網頁可閱覽的清單判定。 註6: 關於第[9]款列舉的變更,不適用第[1]款〜第[8]款所述的比率,而是適用第[9]款所述的費率。 註7: 所謂的1件,係指在交通運輸機關上以每1次車船航班為1件、以在住宿機構上以每住1晚為1件、以在其他旅行服務上以每1次發生符合事項為1件。 - (3)本公司在徵得顧客同意的情況下,可能提供同等價值以上的物品或服務,代替以金錢方式支付變更補償金。
- (4)本公司依據本項(1)的規定支付變更補償金後,若判明該變更的發生,將使本公司發生依據第19項(1)所述的規定的責任時,顧客必須向本公司返還與該變更相關的變更補償金。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對本公司依據該項規定而應支付的損害補償金的金額與顧客應該返還的變更補償金相抵消後,向顧客支付餘額。
24.通訊合約下的旅行條件
- 本公司可依據本公司合作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稱「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會員(以下稱「會員」)之意願,以無會員簽名即可接受旅行費用或取消費等的支付(以下稱「通訊合約」)為條件,簽定旅行合約。通訊合約的旅行條件僅以下事項與一般旅行條件有異。
- (1)本項所謂「信用卡刷卡日期」,係指會員根據旅行合約支付旅行費用或本公司履行退還債務的日期。
- (2)報名時,顧客需將會員號碼(信用卡號)、信用卡有效期限等資訊通知本公司等。又,針對特定路線,例如,以包含LCC在內的航空公司的個人官方折扣票價等及全包式個人旅遊機票票價計算的旅行合約等,顧客應支付旅行費用的全額作為報名費。又,若是以通訊合約為旅行條件的路線,顧客未告知會員號碼(信用卡號碼)的情況,則視同未預約。
- (3)根據通訊合約形成的旅行合約,在本公司等發出同意簽訂旅行合約的通知後,當顧客確收該通知時,旅行合約即成立。
- (4)本公司等即使會員沒有在規定單據上簽名,仍可通過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接收旅行費用或取消費等的支付。此時,旅行費用的信用卡刷卡日期即為「合約成立日」。
- (5)在提出合約解除時,本公司等應將旅行費用減掉取消費後的金額作為退還金額,在提出解除的次日起的第7天以內(減額或旅行開始後的解除的情況下為30天以內)退還,退還日期即為信用卡刷刷卡日期。
- (6)因授信等理由導致會員提出的信用卡無法支付時,本公司將解除通訊合約,本公司等將另外指定期限,要求顧客以現金支付旅行費用。到該期限為止未收到支付,本公司將收取與第13項(1)①之(a)取消費等額的違約金。
25.旅行條件及旅行費用的標準
- 本旅行條件與旅行費用的基準日,以另行交付的宣傳手冊等註明的日期為基準。
26.關於事故等的申明
- 若在旅行中發生了事故等情況時,請立即通知最終日程表中告知的連絡人。
(如事故發生當時因故無法通知,請在情況允許後立即通知。)
27.關於個人資訊的處理
- 本公司在旅行報名時,會針對規定項目取得顧客個人資訊。請顧客在同意本公司的個人資訊保護方針及個人資訊處理後,再進行報名。作為組成團體、團隊的遊客代表(合約責任人)的顧客,應就個人資訊處理方面,取得組成成員(同行人)本人的同意後再進行報名。又,針對取得的顧客個人資訊,除了會用在與顧客連絡、介紹本公司合作企業商品或服務等用途上之外,也會在旅務安排或其他手續的所需範圍內,提供給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保險公司、特產商店等。
此外,為防備旅行中發生疾病、事故等情況之所需,本公司會向顧客詢問旅行期間的顧客連絡人的個人資訊。該個人資訊將在顧客發生疾病等情況而本公司判斷需要通知顧客連絡人時使用。顧客向本公司提供顧客連絡人的個人資訊時,需先獲得該連絡人本人的同意。
關於本公司的個人資訊保護方針及個人資訊處理請參考此處。
28.其他
- (1)由顧客委託領隊等擔任私人性質的嚮導、陪同購物等產生的各項費用、由於顧客受傷、疾病等產生的各項費用、找回因顧客疏忽而丟失的行李及遺忘物品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安排脫隊行動所需的各項費用等均由顧客承擔。
- (2)為了方便顧客購物,本公司可能引導顧客前往特產商店,顧客本人應對其購物行為負全部責任。
- (3)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回頭再次實施旅行。
- (4)顧客通過參加本公司的募集型企劃旅行,是否能接受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里程累積服務,需請顧客親自向該航空公司諮詢、與該服務有關的資訊及辦理會員登錄。此外,若由於變更航空公司導致顧客無法接受原來預計接受的上述服務,本公司不承擔第19項(1)和第23項(1)規定的責任。
- (5)本合約安排的機票、住宿服務、飲食服務、入場門票等,嚴禁以營利為目的之使用,或私自轉讓、轉賣第三方。當本公司判斷其為以營利為目的之行為或相當之行為時,有權不經預告解除旅行合約。對於造成困擾之惡劣行為(冒用他人名義預約等),本公司將採取應對措施,詳情請參考此處。
- (6)本條件書中沒有規定的事項,將依據本公司的旅行業條款(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的章節)處理。希望獲取本公司旅行業條款的顧客請向本公司索取。通過本公司官方網站也可閱覽本公司的旅行業條款。
2024年8月1日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