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條件 國內募集型企劃旅行

1.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

  • (1)本旅行是由株式會社阪急交通社[觀光廳長官登錄旅行業第1847號](以下稱為“本公司”)企劃、招募並實施的旅行,參加本旅行的顧客需要與本公司簽訂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以下稱為“旅行合同”)。
  • (2)本公司負責安排和管理行程,確保顧客能夠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旅行日程接受由交通運輸、住宿機構等提供的與交通運輸、住宿及其他與旅行有關的服務(以下稱為“旅行服務”)。
  • (3)旅行合同的內容、條件依據宣傳冊、本旅行條件書、出發前的介紹、介紹和注意事項、其他介紹文件(以下將這些總稱為“宣傳手冊等”)、出發前交付的確定書(最終旅行日程表)以及本公司旅行業條款(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的章節)的規定。

2.旅行報名和旅行合同的成立

  • (1)如需報名,請前往本公司或接受本公司委託的營業所(以下稱為“本公司等”),在規定的參加報名表內填寫規定事項,並交納報名費(全額或部分旅行費用)。
  • (2)本公司等受理顧客通過電話、郵寄及其他通信手段進行旅行合同的預約。此種情況下,旅行合同在預約時並未成立,顧客需在接到本公司等發出同意預約的通知後,在該通知中記載的日期之前交納報名費並提交參加報名表。(僅通過電話等的預約合同並不成立。)
  • (3)規定在本公司等同意簽訂合同並收到報名費(全部或部分旅行費用)後,旅行合同才成立。如果顧客在本公司規定的日期之前未交納報名費,則按未預約來處理。
  • (4) 本公司等受理團體、團隊的報名時,將其代表人視為合同責任人,與其進行合同交易。合同責任人對該交易擁有合同簽訂、解除等相關的一切代理權。

3.報名條件

  • (1)請2名以上顧客一起報名。但是不包括一日遊、乘坐夜間巴士的路線和部分路線。
  • (2)在報名時未成年的顧客,除了符合本公司另行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以外,還必須提交監護人的同意書。此外,在旅行開始時未滿15歲的顧客需有監護人同行方可。並且,本公司等有權不接受未成年者團體報名及參加。
  • (3) 關於以特定的旅客群體為對象的旅行或有特定的旅行目的的旅行,如果顧客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及其他條件不符合本公司指定的條件,本公司有權拒絕顧客的報名申請。
  • (4)患有慢性疾病者、目前健康狀況不良的人士、孕婦、殘障人士、輔助犬使用者等需要接受特殊照顧的顧客,請在報名參加旅行時,申明自身情況。本公司將盡可能在合理範圍內滿足顧客要求。此外,本公司應顧客本人要求採取特殊措施所需的費用,由顧客承擔。此外,在上述情況下,本公司等可能要求顧客提交醫生的健康診斷書或規定的“詢問書”。針對上述任一情況,本公司等將根據當地情況和相關機構等的狀況,為確保安全且順利地實施旅行,有權增加要求護理人員同行並由顧客承擔費用的附加條件,或變更部分路線的旅行內容,或建議顧客選擇其他行程更為舒緩的旅行,或拒絕顧客的報名申請。

    對於是孕婦的顧客,規定參加條件是由顧客本人自行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妊娠期已超過36周(預產期前4周以內)的顧客需要搭乘飛機和預產期不明確的,則需要提交健康診斷書。此外,如果顧客搭乘飛機的日期處於預產期前的7日以內,則需要有婦產科醫生陪同。
  • ※(注)請提交1份在出發日前7日以內簽發的孕產婦診斷書並在其中注明“可以參加乘坐飛機的旅行”。並請顧客在機場內填寫航空公司規定的同意書。
  • (5)如果顧客在旅行中出現疾病、傷病及其他原因,且本公司判斷需要接受醫生的診斷或治療,本公司有權採取為順利實施旅行所必要的措施,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顧客承擔。
  • (6)顧客不能因個人原因採取另外的行動。但是,根據路線安排,可能在另行約定的條件下同意顧客採取另外的行動。此外,如果顧客因個人原因需離團不參加旅行行程,請務必事前聯繫本公司、全陪或當地職員,並告知離團決定和是否歸團。
  • (7)如果顧客在酒店、觀光地等地區,在規定集合時間內未到指定的集合地點集合,且無法與之取得聯繫,導致發生搜尋的事態時,本公司出於保護安全的觀點,無論是否有同行者,可能以開展搜尋活動為目的請求各相關機構採取必要措施。在這種情況下,由顧客承擔搜尋所需的經費。
  • (8)如判斷顧客可能對其他旅行者造成困擾,或者可能妨礙團體行動的順利實施,本公司有權拒絕受理顧客的報名申請。
  • (9)如果顧客符合以下(1)~(3)中的任意一項,本公司有權拒絕受理顧客的報名申請。
    • (1) 顧客被認定為暴力團夥成員、暴力團夥准構成員、暴力團夥相關人員、暴力團夥關聯企業或總會屋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 (2) 顧客對本公司採取了暴力性的要求行為、不正當的要求行為、對交易採取了威脅性言行或使用暴力的行為或相當於上述行為時。
    • (3) 顧客散佈謠言、採用詭計或武力損毀本公司的信譽或採取了妨害本公司業務的行為或相當於上述行為時。
  • (10)其他由於本公司業務上的原因有權拒絕受理顧客的報名申請。

4.交付書面旅行合同和最終旅行日程表

  • (1)本公司在接受顧客的旅行報名後將儘快向顧客交付書面合同,書面合同中記載了與旅行日程、旅行服務的內容及其他旅行條件以及與本公司的責任有關的事項。書面合同由本旅行條件書1項(3)中記載的“宣傳手冊等”組成。旅行服務的範圍依據宣傳手冊等記載的內容,旅行服務是指本公司承擔的依據旅行合同安排並管理行程的義務。
  • (2)在交付本項(1)所述的宣傳手冊等之後,本公司將在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顧客交付最終旅行日程表,該表中記載了已確定的集合地點等旅行日程、計劃搭乘的交通運輸機構和入住的住宿機構等。(本公司將努力爭取在旅行開始日期的5天前左右向顧客交付。)但是,如果顧客于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前推算在第7天之後才報名,可能最晚在旅行開始日期當天才交付最終旅行日程表。此外,對於一部分一日遊、住宿1晚的路線,可能在本項(1)所述的宣傳手冊等當中同時記載最終旅行日程表。此外,最終旅行日程表交付前,如果接到顧客諮詢,本公司仍會向顧客說明安排進展情況。

5.旅行費用的支付方法

  • (1) 旅行費用請於從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前推算第21天之前支付。如果在上述日期以後才報名,則請於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旅行費用。

6.旅行費用的適用

  • (1)在參加旅行的顧客中,如果沒有特別注釋,滿12歲以上的顧客適用成人費用;滿6歲以上未滿12歲的顧客適用兒童旅行費用。此外,如果滿3歲以上未滿6歲的顧客參加搭乘飛機的路線,則適用幼兒旅行費用。上述任意一種情形都以旅行開始日期當天為標準。
  • (2)本公司對各條路線分別注明旅行費用。請確認出發日期和參加人數。

7.支付對象旅行費用

  • 這裡所說的“支付對象旅行費用”是指招募廣告或宣傳手冊等記載的“顯示為旅行費用的金額”加上“顯示為追加費用的金額”,減去“顯示為折扣費用的金額”後得出。該合計金額是計算第13項(1)的[1]“取消費”、第14項(1)的[1]“違約金”和第23項的“變更補償金”等的基準金額。

8.旅行費用所包含的內容

  • (1)在旅行日程中記載的搭乘飛機、船舶、火車、巴士等交通運輸工具的票價、費用(有能夠選擇艙位級別的路線和乘坐特定艙位級別的路線,都在宣傳手冊等中注明)。
  • (2)在旅行日程中記載的住宿費用和稅金、服務費
  • (3)在旅行日程中記載的餐飲費和稅金、服務費
  • (4)在旅行日程中記載的觀光費
  • (5)如果是有全陪的路線,則有全陪同行所需的各項費用
  • ●上述各項費用中,即使因顧客個人原因部分服務沒有享用,原則上其相應費用也不予退還。

9.旅行費用中不包含的內容

  • 旅行費用中不包含上述第8項中記載的內容之外的項目。部分項目以下舉例說明。
  • (1)隨身行李超重費用(超過各種交通運輸機構規定的重量、容量、件數的部分)
  • (2)洗衣費、電報、電話費、追加飲食等個人性質的各項費用及所需的稅金、服務費
  • (3)僅由有意向的人員參加的自費行程(另行付費的小旅行)的費用
  • (4)顧客從自家往返出發和到達機場等集合、解散地點間的交通費和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旅行結束日當天等的住宿費
  • (5)機場旅客設施使用費
  • (6) 與傷害、疾病有關的醫療費等
  • (7)國內旅行綜合保險費(自願參保型保險)

10.旅行合同內容的變更

  • 在簽訂旅行合同後,由於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亂、政府機關的命令、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行服務、所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與當初的運行計劃不符合,及其他本公司不可控制的原因發生的情況下,本公司將為確保安全且順利實施旅行,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將儘快事先向顧客說明該原因屬本公司不可控制和與該原因的因果關係,並有權變更旅行日程、旅行服務內容及旅行合同的其他內容。
  • 如情況緊急,不得已的情況下可在變更後再向顧客說明原因。

11.旅行費用的變更

  • 在簽訂旅行合同後,如有以下情況發生,本公司有權變更旅行費用。
  • (1)由於異常的經濟形勢變化等原因,導致乘坐的交通運輸工具的票價、費用發生超預測範圍的大幅變動的情況下,則旅行費用僅在該調整的差額範圍內進行變更。如因此導致旅行費用的增加,則必須從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向前推算在第15天之前通知顧客。
  • (2)根據前面第10項規定,如果旅行內容變更,導致旅行實施所需的費用降低,本公司僅變更該變動差額範圍內的旅行費用。
  • (3) 根據前面第10項規定,如果旅行內容變更,導致旅行實施所需費用増加(包括由於該變更而沒有接受的旅行服務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已經支付、或應該支付費用。),除了雖然交通運輸、住宿機構等仍可提供服務,但由於其座位、房間及其他各項設備出現不足而導致的變更(超預訂)的情形以外,本公司僅在變動差額範圍內變更旅行費用。
  • (4)如果本公司在宣傳手冊等當中記載了由於交通運輸、住宿機構等的使用人數可能導致旅行費用不一致的情況,在旅行合同成立後,由於不應歸責於本公司責任的原因而導致的上述使用人數的變更,本公司有權在宣傳手冊等記載的範圍內變更旅行費用。

12.顧客的更替

  • (1)顧客可以在征得本公司的同意後,將其在合同上的地位轉讓給第三方。在此情況下,顧客須在本公司規定的表單中填寫規定的事項並將規定金額的手續費一同提交給本公司。
  • (2)在獲取本公司的同意時轉讓旅行合同上的地位方始生效,此後,接受轉讓旅行合同上的地位的第三方顧客將繼承與該旅行合同有關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 (3)本公司由於向提供旅行服務的機構登記遊客姓名等原因可能不能同意更替。在此情況下,屬簽約者的顧客依據下一項規定解除旅行合同,有意向接受轉讓合同項下的地位的其他顧客需要依據本條件書的規定,與本公司簽訂新的旅行合同。
  • (4)購買國內旅行綜合保險需要另外簽訂保險合同。

13.旅行合同的解除及退款

  • (1)在旅行開始前解除時
    • [1]顧客只要在支付下列規定的取消費後,可隨時解除旅行合同。此外,下表中所說的“旅行合同的解除日期”以顧客在本公司的營業日、營業時間內提出解除要求並由本公司確認的時間為標準。
  • 旅行合同的解除日期 取消費
    (從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起向前推算的) 帶住宿的旅行 一日遊
    [1] 第21天當天以前解除 免費 免費
    [2] 第20天當天以後解除(除[3]~[7]以外) 旅行費用的20% 免費
    [3] 第10天當天以後解除(除[4]~[7]以外) 旅行費用的20% 旅行費用的20%
    [4] 第7天當天以後解除(除[5]~[7]以外) 旅行費用的30% 旅行費用的30%
    [5] 於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解除 旅行費用的40% 旅行費用的40%
    [6] 於旅行開始日期當天解除(除[7]以外) 旅行費用的50% 旅行費用的50%
    [7] 無聯繫不參加或旅行開始後解除 旅行費用的100% 旅行費用的100%
    注:

    此處所說的“旅行開始後”是指在特別補償規則中規定的“開始接受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後。

    “旅行開始後”的一個示例 

    *如果由全陪、本公司員工、接待人員進行接待,則為該接待結束時

    *如果屬包船旅行合同,則依據另行交付的取消費規定(包括宣傳手冊等已注明的情形)。

    • *如果屬包船旅行合同,則依據另行交付的取消費規定(包括宣傳手冊等已注明的情形)。
    • [2]如果顧客符合以下所列舉的情形,將不受第13項(1)[1]的規定的限制,無需在旅行開始前支付取消費即可解除旅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將全額退還已經收取的旅行費用(或報名費)。
    • (a)合同內容被變更時。但是,僅限於該變更是第23項的附表左欄中所列舉的內容及其他重要的內容。
    • (b)依據第11項(1),旅行費用被增加修改時。
    • (c)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亂、政府機關的命令、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服務及其他原因,導致旅行無法安全順利實施或存在極有可能無法安全順利實施的風險時。
    • (d)本公司在第4項所規定的日期之前未向顧客交付最終旅行日程表時。
    • (e)由於應歸屬本公司的責任的原因,導致不可能根據宣傳手冊等記載的旅行日程實施旅行時。
    • [3]依據本項(1)之[1]的規定旅行合同被解除時,本公司將從已經收取的旅行費用中扣除規定的取消費後退還剩餘金額。
    • [4]由於顧客個人原因未能接受部分旅行服務,或中途離團,均視為顧客主動放棄權利,所有費用將不予退還。
    • [5]路線或出發日期在旅行合同成立後被變更的情形也屬上述取消費的收取對象。
  • (2)在旅行開始後解除時
    • [1]由於顧客個人原因未能接受部分旅行服務,或中途離團,均視為顧客主動放棄權利,所有費用將不予退還。
    • [2]由於不應歸責于顧客的原因導致其無法接受宣傳手冊等記載的旅行服務,或本公司告知顧客上述結果時,顧客有權不必支付取消費即可解除無法接受部分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本公司將從旅行費用中退還無法接受部分的金額。但是,如果該原因不應歸責於本公司,則從無法接受的旅行服務相關的金額中扣除相關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已經支付、或此後應支付的費用後,餘額退還給顧客。

14.由本公司要求解除旅行合同

  • (1)在旅行開始前時
    • [1]顧客在第5項規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旅行費用,本公司有權解除旅行合同,在此情況下,顧客應支付與第13項(1)之[1]所規定的取消費等額的違約金。
    • [2]符合以下a)~h) 中的任意一項時,本公司有權解除旅行合同。
      • (a)判明顧客不符合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及其他參加旅行的條件時。
      • (b) 由於顧客生病、或沒有必要的護理人員同行等第3項(4)所記載的原因及其他原因,被認定沒有能力承受該旅行時。
      • (c)顧客被認定存在對其他顧客造成困擾,或者可能妨礙團體行動順利實施的風險時。
      • (d)顧客的要求超出合同內容規定的合理範圍。
      • (e) 判明顧客符合第3項第9號(1)~(3)中的任意一項時。
      • (f)顧客人數不滿足宣傳手冊等記載的最少成行人數時。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在從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前推算第13天(一日遊路線則為第3天)當天之前,通知顧客中止旅行。
      • (g)諸如以滑雪為目的的旅行中出現降雪量不足的情況等,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旅行實施條件不成立時或存在極大的不成立的風險時。
      • (h)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亂、政府機關的命令、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服務、以及其他本公司不可控制的原因,旅行無法依據宣傳手冊等記載的旅行日程安全順利實施時,或存在極有可能無法安全順利實施的風險時。
    • [3]如果本公司依據本項(1)之[2]的規定解除旅行合同,將全額退還已經收取的旅行費用。
  • (2)在旅行開始後時
    • [1]即使在旅行開始後,出現以下列舉的情形時,本公司有權在向顧客說明理由後解除旅行合同的部分內容。
      • (a) 由於顧客生病,或沒有必要的護理人員同行等第3項(4)所記載的原因及其他原因,被認定沒有能力承受該旅行時。
      • (b) 顧客不聽從為確保旅行安全、順利實施的全陪等人員的指示等,對全陪等或同行的其他遊客採取暴力行為或威脅等擾亂團體行動的秩序,妨礙旅行的安全、順利實施時。
      • (c) 判明顧客符合第3項第9號(1)~(3)中的任意一項時。
      • (d) 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亂、政府機關的命令、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服務、以及其他本公司不可控制的原因,導致旅行無法繼續實施時。
    • [2]解除的效果和退款
    • 本公司依據本項(2)之[1] 解除旅行合同時,本公司與顧客之間的合同關係,僅對將來部分失效。對顧客已經接受的旅行服務相關的本公司的債務,視為已有效履行。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從旅行費用的顧客未接受的旅行服務相關部分的金額中,扣除本公司已經支付給該旅行服務提供方或之後應支付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名目的費用相關金額後,將餘額退還給顧客。
    • [3]如果本公司依據本項(2)之[1]a)、d) 解除旅行合同,應根據顧客的要求,進行必要的安排,協助顧客返回出發地。而且由顧客承擔上述安排所需的一切費用。

15.旅行費用的退款

  • (1)如果本公司依據第11項(1)、(2)、(4)的規定,對旅行費用做出減額調整,或者顧客或本公司依據第13項和第14項的規定解除旅行合同並發生應退還顧客的金額時,對於因為在旅行開始前解除而發生的退款,從解除的次日起7天內退還,對於因為減額調整旅行費用或旅行開始後解除而發生的退款,則在書面合同中記載的旅行結束日的次日起的30天內,向顧客退還該金額。

16.行程管理

  • 本公司執行以下列舉的業務,努力確保顧客安全順利的旅行。
  • 但是,如本公司已簽訂與此不一致的特別協議,則不受此限。
  • (1)顧客在旅行期間,被認定存在無法接受旅行服務的風險時,本公司將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顧客能夠切實接受依據旅行合同提供的旅行服務。
  • (2)雖然已採取本項(1)所述的措施,但不得不變更合同內容時,本公司將安排代替服務。在此情況下,如需變更旅行日程,本公司將努力促使變更後的旅行日程能夠實現當初的旅行日程的宗旨。此外,如需變更旅行服務的內容,本公司將努力促使變更後的旅行服務與當初計劃的旅行服務為同等水平等,努力將合同內容的變更減少到最低限度。
  • (3)如果本公司認定顧客在旅行期間由於疾病、受傷等處於需要保護的狀態,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在此情況下,如果不屬應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則由顧客承擔採取該措施所需的費用,顧客必須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內按照本公司的指定方法支付該費用。

17.本公司的指示

  • 顧客在旅行開始後至旅行結束期間,參加團體行動時,需聽從本公司為保障旅行安全、順利實施的指示。

18.全陪等

  • (1)本公司將在宣傳手冊等當中明示是否有全陪同行。
  • (2)在有全陪同行的旅行中全陪或在有當地地陪同行的旅行中當地地陪將執行全部或部分為保障旅行安全、順利實施所必要的業務和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的業務。
  • (3)原則上全陪的工作時間為8:00~20:00。
  • (4)對於沒有全陪同行的路線,本公司將向顧客交付代金券,由顧客自行辦理接受所提供旅行服務的相關旅行手續。
  • (5)在沒有當地地陪同行的區間內,如由於惡劣天氣等導致需變更旅行服務內容等情況發生時,由顧客自行安排代替服務並辦理必要手續。
  • (6)在一部分路線中,可能有豐富的乘務經驗的巴士嚮導負責行程管理業務,這類職員擁有主任者(全陪)的資格,將作為全陪兼巴士嚮導與顧客同行。

19.本公司的責任和免責事項

  • (1)本公司在履行旅行合同的過程中,如由於本公司或本公司委託的安排代理公司(以下稱為“安排代理公司”)的故意或過失對顧客造成損害的,本公司將賠償相應的損失。
  • (2)本項(1)之規定僅限於從發生損害的次日起的2年內通知本公司的情形。
  • (3)如下舉例所示,如果顧客由於以下原因遭受損害,本公司不承擔本項(1)所述的責任。但是,如果被證明為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安排代理公司的故意或過失,則不受此限。
    • (a) 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亂及以上原因導致旅行日程的變更或旅行中止
    • (b) 因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服務,及以上原因導致旅行日程的變更或旅行中止
    • (c) 政府機關的命令、因傳染病被隔離,或由於這些情況發生旅行日程的變更、中止。
    • (d) 自由行動中發生事故。
    • (e) 食物中毒。
    • (f) 被盜。
    • (g) 因交通運輸工具出現延誤、阻斷、時刻表變更、路線變更等,及以上原因導致旅行日程的變更或目的地滯留時間縮短。
    • (H) 因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的事故、發生火災遭受的損害
  • (4)隨身行李發生本項(1)所述的損害時,本公司將賠償該損害,但僅限於從發生損害的次日起的14天內通知本公司的情形。無論損害金額多少,本公司的賠償金額為每人最高15萬日元(不包括因本公司故意或嚴重過失導致損害的情形)。

20.特別補償

  • (1) 無論是否出於前項所述的本公司的責任,如果顧客在參加本企劃旅行的過程中遭受到偶然突發的外來事故導致人身傷害,本公司將依據旅行業條款“特殊補償規定”,支付1,500萬日元(限額)的死亡補償金或後遺症補償金,並根據住院天數支付2萬日元~20萬日元的住院慰問金,或根據去醫院診治的天數(3天以上)支付1萬日元~5萬日元的去醫院診治的慰問金,並將按照上述兩種慰問金中更高的金額來支付上述賠償。對顧客隨身物品遭受的損害,本公司將支付損害賠償金(以15萬日元為限)(但是,對單件物品或一對套裝物品的補償金額最高為10萬日元)。但是,如果在日程表中已注明:“對於顧客在無本公司安排的所有旅行服務的日期當天遭受的損害,本公司將不予支付補償金”,則不屬本項所說的“參加該旅行的過程中”。此外,現金、信用卡、貴重物品、藥品/化妝品/食品等損耗品、已拍攝完畢的膠片、錄入記錄媒介中的原稿等物品,不在補償對象之列。

    ※因事故接受受傷治療的費用、因生病導致死亡/治療的費用、賠償責任、救援者費用等均不適用。
  • (2)如果顧客在旅行中遭受的損害是因為顧客的故意行為、故意違反法律、接受提供違反法律的服務、醉酒駕駛、疾病、妊娠、生產、早產、流產等,或由於參加未包括在募集型企劃旅行中的自由行動類的登山(使用破冰斧、鞋底釘、繩索、榔頭等登山用具)、搭乘小型雪橇、長橇、跳傘、懸掛式滑翔機、搭乘超輕量動力機(電機驅動懸掛式滑翔機、小型飛機、超輕型飛機等)、搭乘旋翼機以及其他相當於此類的危險運動,並因這些運動中的事故遭受損害;或者由於發生地震、火山噴發或海嘯以及與這些原因同時發生的事故、秩序混亂而發生事故並遭受損害,本公司將不予支付本項(1)所述的補償金和慰問金。但是,如這些運動已包括在旅行日程內則不受此限。
  • (3)即使本公司需同時承擔支付依據本項(1)的補償金的義務和依據前項的損害賠償義務,當已履行其中之一的義務時,以賠償金額限度的支付,視為已經同時履行了補償金支付義務和損害賠償義務。

21.顧客的責任

  • (1)由於顧客的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為、或顧客未遵守本公司的募集型企劃旅行條款的規定,導致本公司合法利益遭受損害,本公司有權要求顧客賠償損害。
  • (2)顧客應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並積極瞭解宣傳手冊等記載的關於遊客的權利和義務及旅行合同的其他內容。
  • (3)如果顧客在旅行開始後認為發現所接受的旅行服務與宣傳手冊等記載的內容不符,必須儘快在旅行地向全陪、當地嚮導、當地安排公司、該旅行服務提供機構等其中一方反映。

22.自費行程

  • (1)以參加本公司的企劃旅行的顧客為對象,另行收取旅行費用實施的小旅行(以下稱為“自費行程”)之中,關於適用第20項所述的對本公司負責策劃和實施的自費行程的特別補償,按照主要旅行合同的一部分來處理。
  • (2)如果顧客參加本公司以外的公司策劃和實施的自費行程,本公司將適用第20項所述的特殊補償規定,但是不承擔除此以外的責任。

23.旅程保障

  • (1)如發生下表左欄列舉的合同內容的重要變更,除了以下[1]~[3]的情形,本公司將在旅行結束日的次日起的30天內支付變更補償金,其金額為旅行費用金額乘以下表右欄所記載的比率。但是,如果依據第19項(1)所述的規定,判明發生該變更是由於本公司應承擔的責任時,則不是以變更補償金的名義而是以損害賠償金的名義,並支付全部或部分損害賠償金。
    • [1]如果屬以下列舉的原因導致的變更,本公司不支付變更補償金。但是,如果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雖然可提供服務,但是其座位、房間及其他各項設備出現不足(超預定)並導致變更,本公司將支付變更補償金。
    • (a) 惡劣天氣、自然災害阻礙旅行日程。
    • (b) 戰爭。
    • (c) 暴亂
    • (d) 政府機關的命令。
    • (e) 由於航班取消、阻斷、停業等導致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服務。
    • (f) 交通運輸工具延誤、阻斷、交通運輸時刻表的變更等與當初的運行計劃不符的交通運輸服務。
    • (g) 為保障旅行參加者的生命或人身安全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 [2]如果依據第13項和第14項的規定旅行合同被解除,本公司不支付對被解除部分相關變更的變更補償金。
    • [3]即使接受募集宣傳手冊記載的旅行服務的順序發生了變更,如果顧客已在旅行期間接受了該旅行服務,本公司將不支付變更補償金。
  • (2) 無論是否有本項(1)的規定,本公司針對一份旅行合同可支付的變更補償金的最高限額為旅行費用的15%。當一份旅行合同支付的變更補償金的金額不足1,000日元時,本公司不予支付。
  • Changes requiring payment of compensation for change 每件的比率(%)
    如果在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之前通知顧客 如果在旅行開始日期以後通知顧客
    [1] 宣傳手冊等記載的旅行開始日期或旅行結束日的變更 1.5% 3.0%
    [2] 宣傳手冊等記載的計劃進入的觀光地或觀光設施(包括餐廳)及其他旅行目的地的變更 1.0% 2.0%
    [3] 從宣傳手冊等記載的交通運輸工具的艙位級別或設備變更為更低費用的艙位級別或設備(僅限於變更後的艙位級別和設備的費用的合計金額低於書面合同中記載的艙位級別和設備的合計金額的情形。) 1.0% 2.0%
    [4] 宣傳手冊等記載的交通運輸工具的種類或公司名稱的變更 1.0% 2.0%
    [5] 宣傳手冊等記載的相當於日本境內的旅行開始地的機場或相當於旅行結束地的機場的不同航班的變更 1.0% 2.0%
    [6] 宣傳手冊等記載的日本境內與日本境外之間的直飛航班變更為轉機航班或經停航班(僅針對海外旅行) 1.0% 2.0%
    [7] 宣傳手冊等記載的住宿機構的種類或名稱的變更 1.0% 2.0%
    [8] 宣傳手冊等記載的住宿機構的房間的種類、設備、景觀、及其他房間條件的變更 1.0% 2.0%
    [9] 上述[1]~[8]所列舉的變更之中,宣傳手冊等的旅行路線名稱中已記載的事項的變更 2.5% 5.0%
    注1: 如果已經交付了最終旅行日程表,則將所使用的“宣傳手冊等”的表述改用“最終旅行日程表”的表述,並適用該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宣傳手冊等的記載內容與最終旅行日程表的記載內容之間或最終旅行日程表的記載內容與實際提供的旅行服務的內容之間發生了變更,各項變更按照1件來處理。
    注2: 如果搭乘與第[3]號或第[4]號所述的變更相關的交通運輸工具需要入住住宿設施,則每晚按照1件來處理。
    注3: 關於第[4]號所述的交通運輸工具的公司名稱的變更,如果變更為更高的艙位級別或設備則不適用該項規定。
    注4: 即使在1次車船航程等或1晚住宿中發生多件屬第[4]號或第[7]號或第[8]號所述的變更,仍然按照每次車船航程等或每晚住宿發生1件變更來處理。
    注5: 關於第[9]號列舉的變更,不適用第[1]號〜第[8]號所述的比率,而是適用第[9]號所述的費率。
  • (3)本公司在征得顧客同意的情況下,可能提供同等價值以上的物品或服務,代替以金錢方式支付變更補償金。
  • (4)本公司依據本項(1)的規定支付變更補償金後,如果判明是依據第19項(1)規定的責任而發生的變更,顧客必須向本公司返還與該變更相關的變更補償金。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對依據該項規定的本公司應該支付的損害補償金的金額與顧客應該返還的變更補償金相抵消後,向遊客支付餘額。

24.旅行條件及旅行費用的標準

  • 本旅行條件與旅行費用的基準日即為另行交付的宣傳手冊等注明的日期。

25.關於事故等的申明

  • 如果在旅行中發生了事故等情況時,請立即通知最終日程表中告知的連絡人。
    (如事故發生當時無法通知的情況時,請在情況允許後立即通知。)

26.關於個人信息的處理

  • 關於本公司的個人信息保護方針及個人信息處理請參考此處。

27.其他

  • (1)由顧客委託全陪等擔任私人性質的嚮導、陪同購物等產生的各項費用、由於顧客受傷、疾病等產生的各項費用、找回因顧客疏忽而丟失的行李及遺忘物品所產生的各項費用、安排另外的行動所需的各項費用等均由顧客承擔。
  • (2)為了方便顧客購物,本公司可能引導顧客前往特產商店,顧客本人應對其購物行為負全部責任。
  • (3)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再次實施旅行。
  • (4)顧客通過參加本公司的募集型企劃旅行可能能夠接受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里程累積服務,請顧客親自向該航空公司諮詢與該服務有關的信息以及辦理會員登錄。此外,如果由於變更航空公司導致顧客無法接受原來預計接受的上述服務,本公司不承擔第19項(1)和第23項(1)規定的責任。
  • (5)依據本公司的旅行業條款(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的章節)處理在本條件書中沒有規定的事項。希望獲取本公司旅行業條款的顧客請向本公司索取。通過本公司官方網站也可閱覽本公司的旅行業條款。

2014年7月1日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