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條款(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的章節)

  • 一般社團法人 日本旅行業協會保證會員
  • 公司名稱 株式會社阪急交通社

第1章 總則

(適用範圍)

第1條 本公司與遊客之間簽訂的募集型企劃旅行相關的合同(以下稱為“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依據本條款的規定。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則依據法令或已經確立的普遍常規。
2. 如果本公司在沒有違反法律且未對遊客帶來不利影響的範圍內已簽訂了書面形式的特別協議,無論是否存在前項規定,都優先適用該特別協議。

(用語的定義)

第2條 本條款中所說的“募集型企劃旅行”是指本公司為了招募遊客事先制定的與旅行有關的計劃,並根據該計劃實施的旅行。與旅行有關的計劃中規定了旅行目的地及日程、遊客能夠接受的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提供的服務內容以及遊客應該向本公司支付的旅行費用的金額。
2. 本條款中所說的“國內旅行”是指僅在日本境內實施的旅行;所說的“海外旅行”是指日本國內旅行以外的旅行。
3. 本章節中所說的“通信合同”是指本公司與和本公司或代理本公司銷售募集型企劃旅行的公司建立有合作關係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稱為“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會員之間通過電話、郵寄、傳真及其他通信手段接受報名並簽訂的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遊客事先向本公司承諾依據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承擔的與旅行費用等相關的債權或債務,在應該被履行的日期以後依據另行制定的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會員規章來結算,並且該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的旅行費用等是依據第12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後段、第19條第2項中規定的方法支付的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
4. 本章節中所說的“電子同意通知”是指同意合同報名的通知,在運用信息通信技術的方法中,採用了通過連接本公司或代理本公司銷售募集型企劃旅行的公司使用的電子計算機、傳真設備、電傳或電話機(以下稱為“電子計算機等”)與遊客使用的電子計算機等之間的電子通信線路來發送通知的方法。
5. 本條款中所說的“信用卡使用日期”是指遊客或本公司依據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應該履行支付旅行費用等或退還債務的日期。

(旅行合同的內容)

第3條 在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中,本公司承接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業務,確保遊客能夠依據本公司制定的旅行日程接受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提供的交通運輸、住宿服務及其他與旅行有關的服務(以下稱為“旅行服務”)。

(代理安排公司)

第4條 本公司在履行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的過程中,可能委託日本境內或日本境外的其他旅行公司、或以安排旅行為主業的公司及其他的助理人員代理實施全部或部分旅行安排。

第2章 合同的簽訂

(合同的報名)

第5條 希望向本公司報名簽訂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的遊客必須在本公司規定的報名表(以下稱為“報名表”)上填寫規定的事項,並與本公司另行規定金額的報名費一同提交給本公司。
2. 無論是否存在前項規定,希望向本公司報名簽訂通信合同的遊客,必須向本公司通知希望報名的募集型企劃旅行的名稱、旅行開始日期、會員號碼及其他事項(以下在下一條中稱為“會員號碼等”)。
3. 對第1項的報名費作為旅行費用、或取消費、或違約金的一部分來處理。
4. 如希望參加募集型企劃旅行,需要接受特殊照顧的遊客請在報名簽訂合同時申明。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在可能的範圍內予以對應。
5. 依據前項所述的申明,本公司應遊客本人要求採取特殊措施所需的費用,由遊客承擔。

(通過電話等預約)

第6條 本公司接受通過電話、郵寄、傳真及其他通信方式預約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該情況下,在預約時合同並不成立,遊客必須在接到本公司同意預約的通知後,在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依據前一條的第1項、或第2項的規定向本公司提交報名表和報名費,或通知會員號碼等。
2. 如果遊客已經依據前項的規定提交報名表和報名費,或已通知會員號碼等,本公司將依據受理該預約的順序來安排簽訂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的順序。
3. 如果遊客沒有在第1項所述的期限內提交報名費,或沒有通知會員號碼等,本公司將按照未預約來處理。

(拒絕簽訂合同)

第7條 如果符合以下列舉的情形,本公司有權不同意簽訂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
  (1) 不符合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及其他遊客參加條件時。
  (2) 報名遊客人數已達到預定招募人數時。
  (3) 遊客存在可能對其他遊客造成困擾或妨礙團體行動順利實施的風險時。
  (4) 遊客希望簽訂通信合同,但是遊客持有的信用卡無效等,無法依據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會員規章結算部分或全部旅行費用等相關債務時。
  (5) 遊客被認定為暴力團夥成員、暴力團夥准構成員、暴力團夥相關人員、暴力團夥關聯企業或總會屋等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6) 遊客對本公司採取暴力性要求行為、不正當的要求行為、對交易採取威脅性言行或暴力行為或相當於上述行為時。
  (7) 遊客散佈謠言、採用詭計或武力損毀本公司的信譽或採取了妨害本公司業務的行為或相當於上述行為時。
  (8) 其他本公司業務上的原因。

(合同的成立時期)

第8條 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在本公司同意簽訂合同,並接收第5條第1項所述的報名費時成立。
2. 無論是否存在前項規定,在本公司發出同意簽訂合同的通知時視為通信合同成立。但是,如果該合同屬電子形式的同意通知,則在該通知已到達遊客時視為合同成立。

(書面合同的交付)

第9條 本公司在前條規定的合同成立後將儘快向遊客交付記載了旅行日程、旅行服務的內容、旅行費用及其他旅行條件以及與本公司的責任有關的事項的文件(以下稱為“書面合同”)。
2. 本公司依據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承擔安排並管理行程的義務,提供旅行服務的範圍依據前項書面合同的記載內容。

(確定書)

第10條 在前條第1項所述的書面合同中,如果不能記載已確定的旅行日程、交通運輸、或住宿機構的名稱,則在該書面合同中將列舉的名稱限定為預定入住的住宿機構及在表述上重要的交通運輸機構的名稱,並在交付該書面合同之後,到該書面合同規定的日期前、且為到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為止(如果顧客報名簽訂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的日期是從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前推算在第7天當天以後,則為旅行開始日期),交付記載了這些確定狀況的文件(以下稱為“確定書”)。
2. 在前項所述的情況下,如果有希望確認安排狀況的遊客向本公司諮詢,即使是交付確定書之前,本公司仍將迅速且適當地予以回答。
3. 如果已交付第1項所述的確定書,將依據該確定書記載的內容明確本公司根據前條第2項的規定應承擔的安排並管理行程的義務並提供旅行服務的範圍。

(運用信息通信技術的方法)

第11條 本公司在事先獲得遊客的同意的情況下,在準備簽訂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時,作為代替交付記載了旅行日程、旅行服務的內容、旅行費用或其他旅行條件以及與本公司的責任有關的事項的文件、書面合同、或確認書,在通過使用信息通信技術的方法已經提供了應該記載於該文件內的事項時(以下在本條中稱為“記載事項”),本公司將確認遊客使用的通信機器中的文件內是否已記錄了記載事項。
2. 在前項所述的情況下,如果遊客使用的通信機器中未保存記錄記載事項的文件時,本公司將在本公司使用的通信機器的文件(僅限於專供該遊客使用。)中記錄記載事項,並確認遊客已閱讀該記載事項。

(旅行費用)

第12條 遊客必須于旅行開始日期之前在書面合同中記載的日期內,向本公司支付書面合同中記載的金額的旅行費用。
2. 簽訂通信合同時,本公司將在無遊客在規定單據上簽名的情況下,接受從合作公司的信用卡中支付書面合同中記載的旅行費用金額。並且,將信用卡的使用日期視為旅行合同的成立日期。

第3章 合同的變更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13條 如果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亂、交通運輸、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行服務、政府機關的命令、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不符合當初的運行計劃或其他本公司不可控制的原因時,為了安全且順利實施旅行,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將儘快事先向遊客說明該事由屬本公司不可控制和與該原因的因果關係,並有權變更旅行日程、旅行服務的內容及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的其他內容。(以下稱為“合同內容”)。如情況緊急,不得已的情況下可在變更後再向顧客說明原因。

(旅行費用金額的變更)

第14條 關於在實施募集型企劃旅行的過程中使用的交通運輸機構適用的票價、費用(以下本條中稱為“適用票價、費用”),因異常的經濟形勢的變化等原因,發生與在上述募集型企劃旅行招募時所明示的有效公示的適用票價、費用相比,其增額或減額大幅超出通常預想的範圍時,本公司有權在此增額或減額的金額範圍內增加或減少旅行費用。
2. 如依據前項的規定增加旅行費用時,本公司將於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前推算第15天當天之前通知遊客相關情況。
3. 如第1項規定的適用票價、費用被減額調整時,根據該項規定,本公司將只在旅行費用中減去該減額調整部分的金額。
4. 如基於前一條的規定變更合同內容並導致實施旅行所需的費用(包括對由於該合同內容的變更而未接受的旅行服務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已經支付或之後應支付的費用。)減少或増加(不包括交通運輸、住宿機構等雖然仍可提供該旅行服務,但由於交通運輸、住宿機構等的座位、房間或其他各項設備出現不足而導致的費用增加。),本公司可能在變更該合同內容時,在此範圍內變更旅行費用的金額。
5. 如本公司在合同文件中記載了由於交通運輸、住宿機構等的使用人數可能導致旅行費用與合同不符,在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成立後,不應歸責於本公司責任的原因而導致的上述使用人數的變更,本公司可能依據合同文件的記載內容變更旅行費用的金額。

(遊客的更替)

第15條 與本公司簽訂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的遊客,可以在征得本公司的同意後將其在合同中的地位轉讓給第三方。
2. 依據前項規定,如果遊客希望徵求本公司的同意,遊客必須在本公司規定的表單中填寫規定的事項並與規定金額的手續費一同提交給本公司。
3. 在獲取本公司的同意時第1項所述的轉讓合同中的地位即會生效,此後,接受轉讓旅行合同中的地位的第三方將繼承與該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有關的原遊客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第4章 合同的解除

(遊客的解除權)

第16條 遊客在向本公司支付附表第1規定的取消費後,可隨時解除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如果要解除通信合同,本公司將在無遊客在規定單據上簽名的情況下接受從合作公司的信用卡中支付取消費。
2. 如果遊客符合以下所列舉的情形,無論是否存在前項規定,在旅行開始前無需支付取消費即可解除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
  (1) 合同內容被本公司變更時。但是,僅限於該變更屬附表第2上欄中所列舉的內容或其他重要的內容。
  (2) 依據第14條第1項的規定旅行費用被增額修改時。
  (3) 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亂、交通運輸、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服務、政府機關的命令或其他原因,導致旅行無法安全順利實施或存在極有可能無法安全順利實施的風險時。
  (4) 本公司在第10條第1項規定的日期之前未向顧客交付確認書時。
  (5) 由於應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導致不可能根據書面合同記載的旅行日程實施旅行時。
3. 在旅行開始後因為不應歸責于遊客的責任的原因,導致其無法接受書面合同記載的旅行服務,或本公司告知遊客上述結果時,則無論是否存在第1項的規定,遊客有權不必支付取消費即可解除無法接受部分的旅行合同。
4. 在前項所述情況下、本公司將從旅行費用中將無法接受部分的旅行服務的金額退還給遊客。但是,如果前項所述的情形是由於不應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則從該金額中扣除對該旅行服務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已經支付或之後應支付費用的金額後,將餘額退還給遊客。

(本公司的解除權等-在旅行開始前解除)

第17條 如果出現以下列舉的情形,本公司可能向遊客說明原因並在旅行開始前解除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
  (1) 判明遊客不符合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別、年齡、資格、技能或其他對參加遊客的條件要求。
  (2) 由於遊客生病,或沒有必要的護理人員同行或其他原因,被認定沒有能力承受該旅行時。
  (3) 顧客被認定存在對其他遊客造成困擾,或妨礙順利實施團體旅行的風險時。
  (4) 遊客要求本公司對合同內容承擔超過合理範圍的責任時。
  (5) 遊客人數不滿足書面合同記載的最少成行人數時。
  (6) 如果簽訂合同時已明示的條件存在很大的不成立的風險時,諸如以滑雪為目的的旅行中必要的降雪量等旅行實施條件等。
  (7) 如果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亂、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行服務、政府機關的命令或其他本公司不可控制的原因,不可能依據書面合同記載的旅行日程安全且順利實施旅行,或存在很大的不可能實施的風險時。
  (8) 如果簽訂通信合同,但是由於遊客持有的信用卡失效等原因,導致無法依據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會員規章結算遊客對旅行費用等的部分或全部債務時
  (9) 判明遊客符合從第7條第5號至第7號的任意一項時。
2. 如果遊客不在第12條第1項所述的書面合同記載的日期之前支付旅行費用,將視為遊客在該日期的次日內主動解除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遊客必須向本公司支付與前一條第1項規定的取消費等額的違約金。
3. 如果本公司因為第1項第5號列舉的原因要求解除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時,對國內旅行將在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前推算第13天(對一日遊則為倒數第3天)當天之前;對海外旅行將在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開始起算倒數第23天(對於附表第1所規定的在高峰期期間開始旅行的情形,則向前推算到第33天)當天之前,通知遊客中止旅行。

(本公司的解除權-在旅行開始後解除)

第18條 即使在旅行開始後,對於以下列舉的情形,本公司可能向遊客說明理由並解除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的一部分。
  (1) 由於遊客生病,或沒有必要的護理人員同行或其他原因,被認定沒有能力承受繼續旅行時。
  (2) 遊客違背全陪或其他人員代表本公司做出的旨在確保安全且順利地實施旅行的指示,對這些人員或同行的其他遊客採取暴力行為或威脅等擾亂團體行動的秩序,妨礙安全且順利實施該旅行時。
  (3) 判明遊客符合從第7條第5號至第7號的任意一項時。
  (4) 如果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亂、交通運輸及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行服務、政府機關的命令或其他本公司不可控制的原因,不可能繼續實施旅行時。
2. 如果本公司依據前項的規定解除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本公司與遊客之間的合同關係,僅對將來部分失效。在這種情況下,將與遊客已經接受的旅行服務相關的本公司的債務視為已得到有效的償還。
3. 在前項所述情況下,本公司在旅行費用之中,從遊客還沒有接受的旅行服務相關的金額中扣除對該未接受的旅行服務的取消費、違約金及其他已經支付或之後應支付的費用的金額後將餘額退還給遊客。

(旅行費用的退款)

第19條 如果依據從第14條第3項至第5項的規定,對旅行費用做出減額調整,或者依據前面第3條的規定解除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並發生應退還遊客的金額時,本公司將向遊客退還該金額。對於因為在旅行開始前解除而發生的退款,從解除的次日起7天內退還;對於因為減額調整或旅行開始後解除而發生的退款,則在書面合同中記載的旅行結束日的次日起的30天內退還。
2. 如果本公司已與遊客簽訂了通信合同,且依據第14條第3項至第5項的規定,旅行費用被減額調整,或依據前面第3條的規定,解除通信合同並發生應退還遊客的金額時,本公司將依據合作公司的信用卡會員規章,向遊客退還該金額。在此情況下,對於因為旅行開始前解除而發生的退款,從解除的次日起7天內退還;對於因為減額調整或旅行開始後解除而發生的退款,則在書面合同記載的旅行結束日的次日起的30天內通知遊客應該退還的金額,對遊客發出該通知的日期則視為信用卡使用日期。
3. 前面第2項的規定並不妨礙遊客或本公司依據第27條或第30條第1項的規定行使對損害的索賠權。

(合同解除後的返程安排)

第20條 本公司依據第18條第1項第1號或第4號的規定,如有在旅行開始後解除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的情況,可根據遊客的要求,為遊客返回該旅行的出發地提供必要的旅行服務。
2. 在前項所述情況下,由遊客承擔返回出發地的旅行所需的所有費用。

第5章 團體、團隊合同

(團體、團隊合同)

第21條 對於同時參加相同行程旅行的多名遊客,選定對其負責的代表人(以下稱為“合同責任人”)申請的募集型企劃旅行的簽訂,本公司將按本章的規定處理。

(合同責任人)

第22條 除了簽訂特別協議的情形外,本公司將合同責任人視為擁有為該團體、團隊的遊客(以下稱為“成員”)簽訂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相關的一切代理權的人。本公司與該合同責任人之間將開展與該團體、團隊相關的旅行業務交易。
  2. 合同責任人必須在本公司規定的日期內將成員的名單提交給本公司。
  3. 對於合同責任人目前對成員所承擔的,或在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或義務,本公司概不負責。
  4. 如果合同責任人不與團體、團隊同行,在旅行開始後,本公司會將合同責任人事先選定的成員視為合同責任人。

第6章 旅程管理

(旅程管理)

第23條 本公司為確保遊客安全順利地實施旅行而努力,並對遊客執行以下列舉的業務。但如果本公司已與遊客簽訂了與此不同的特別協議,則不受此限。
(1) 如果遊客在旅行期間,被認定有可能無法接受旅行服務時,本公司將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遊客能夠切實接受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規定的旅行服務。
(2) 雖然已採取前條所述的措施,但不得不變更合同內容時,本公司應有代替該服務的相應安排。在此情況下,如需變更旅行日程,本公司將努力保證變更後的旅行日程能夠實現當初的旅行日程的宗旨。此外,如需變更旅行服務的內容,本公司將努力保證變更後的旅行服務與當初計劃的旅行服務屬相同的水平等,盡可能將合同內容的變更減少到最低限度。

(本公司的指示)

第24條 遊客在旅行開始後至旅行結束期間,參加團體行動時,必須聽從本公司為保障安全順利實施旅行的指示。

(全陪等的業務)

第25條 本公司將根據旅行的內容,有權要求全陪或其他人員同行,執行第23條各號列舉的業務或其他附屬於該募集型企劃旅行的且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全部或部分業務。
2. 前項所述的全陪或其他人員從事該項業務的時間段,原則上為8:00~20:00。

(保護措施)

第26條 如果本公司認為遊客在旅行期間由於疾病、受傷等處於需要保護的狀態,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在此情況下、如果非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遊客應承擔採取該措施所需的費用,遊客必須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按照本公司指定的方法支付該費用。

第7章 責任

(本公司的責任)

第27條 本公司在履行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的過程中,如果由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依據第4條的規定委託代為安排的代理公司(以下稱為“安排代理公司”)的故意或過失對遊客造成了損害,本公司將賠償相應的損失。但是僅限於從發生損害的次日起的2年內通知本公司的情形。
2. 如果由於發生自然災害、戰爭、暴亂、交通運輸、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行服務、政府機關的命令或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安排代理公司不可控制的原因導致遊客遭受損害,除了前項所述的情形,本公司不承擔賠償損害的責任。
3. 針對隨身行李發生的第1項所述的損害,無論是否存在該項規定,本公司將對每名遊客以15萬日元為上限予以賠償(不包括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害的情形。),但僅限於對日本國內旅行從損害發生的次日起的14天內、對海外旅行從損害發生的次日起的21天內通知本公司的情形。

(特別補償)

第28條 無論是否發生前一條第1項規定的本公司的責任,本公司都將依據附件特別補償規則的規定,對遊客在參加募集型企劃旅行期間其生命、身體、或隨身行李遭受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支付事先規定的金額的補償金和慰問金。
2. 因前項所述的損害,本公司要承擔前一條第1項規定的責任時,在承擔該責任必須支付的損害賠償金的額度範圍內,將本公司必須支付的前一項所述的補償金視為對該損害的賠償金。
3. 如出現前項規定的情形,依據第1項規定本公司的補償金支付義務是,只縮減相當於本公司根據前一條第1項的規定必須支付的損害賠償金的金額。(包括依據前項規定被視為損害賠償金的補償金。)
4. 以正在參加本公司的募集型企劃旅行期間的遊客為對象,另行收取旅行費用並由本公司實施的募集型企劃旅行,將按照主要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來處理。

(旅程保障)

第29條 如果合同內容發生附表第2上欄列舉的重要變更(不包括以下各條列舉的變更(雖然交通運輸、住宿機構等仍可提供該旅行服務,但是由於交通運輸、住宿機構等的座位、房間或其他各項設備出現不足而導致的變更除外。)),本公司將在旅行結束日的次日起的30天內支付變更補償金,其金額下限為旅行費用金額乘以該附表下欄記載的比率。但如果判明是因第27條第1項規定的本公司責任導致的變更時,則不受此限。
  (1) 由於以下列舉的原因導致的變更
  •   (a) 自然災害
  •   (b) 戰爭
  •   (c) 暴亂
  •   (d) 政府機關的命令
  •   (e) 交通運輸、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行服務
  •   (f) 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不符合當初的運行計劃
  •   (g) 旨在保障參加旅行的人員的生命或身體的安全的必要措施
  (2) 依據第16條至第18條的規定,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被解除時,與該被解除部分相關的變更
2. 規定本公司必須支付的變更補償金的金額,以1名遊客1次募集型企劃旅行的旅行費用乘以本公司制定的15%以上的比率得出的金額為上限。此外,如果對1名遊客1次募集型企劃旅行必須支付的變更補償金的金額不足1,000日元時,本公司將不予支付變更補償金。
3. 本公司依據第1項的規定支付變更補償金後,如果該變更被判明發生了第27條第1項規定的本公司的責任時,遊客必須將與該變更相關的變更補償金退還給本公司。在此情況下,本公司依據該項規定,將本公司必須支付的損害賠償金的金額與遊客應返還的變更補償金的金額相抵消後,將餘額支付給遊客。

(遊客的責任)

第30條 因遊客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公司遭受損害時,該遊客必須賠償損害。
2. 遊客在簽訂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時,應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並必須努力理解關於遊客的權利義務和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的其他內容。
3. 在旅行開始後,為了順利接受書面合同記載的旅行服務,遊客如果認為被提供的旅行服務與書面合同不符,必須儘快在旅行地向本公司、本公司的安排代理公司或該旅行服務提供機構反映情況。

第8章 償還業務保證金

(償還業務保證金)

第31條 本公司是一般社團法人日本旅行業協會(東京都千代田區霞關3丁目3番3號)的保證成員。
2. 與本公司簽訂有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的遊客或成員對交易中產生的債權,可從前項所述的一般社團法人日本旅行業協會託管的償還業務保證金當中獲得最高金額為250,000,000日元的償還金。
3. 本公司依據旅行業法第22條之10第1項的規定,向一般社團法人日本旅行業協會繳納有償還業務保證金的分擔金,所以未依據該法規第7條第1項規定託管營業保證金。

附表 第1 取消費(與第16條第1項有關的內容)

  • 1.與國內旅行相關的取消費
  • 分類 取消費
    (1) (1)下一項以外的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
    (a) 如果在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前推算第20天(一日遊則為第10天)當天以後解除(b至e列舉的情形除外。) 旅行費用的20%以內
    (b) 如果在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前推算第7天當天以後解除(c至e列舉的情形除外。) 旅行費用的30%以內
    (c) 如果在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解除 旅行費用的40%以內
    (d) 如果在旅行開始當天解除(e列舉的情形除外。) 旅行費用的50%以內
    (e) 如果在旅行開始後解除或無聯繫不參加 旅行費用的100%以內
    (2) 搭乘包船的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 依據與該船舶相關的取消費規定。
    備註 (1) 本公司將在書面合同中明示取消費的金額。
    (2) 在適用本表時,所說的“旅行開始後”是指附件特別補償規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開始接受服務的時間”以後。
  • 2. 與海外旅行相關的取消費
  • 分類 取消費
    (1) 從日本出境時或回國時搭乘飛機的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以及以日本境外作為出發地和到達地的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下一項和第3項列舉的旅行合同除外。)
    (a) 如果屬旅行開始日期在高峰期內的旅行,且從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前推算在第40天當天以後解除(b至d列舉的情形除外。) 旅行費用的10%以內
    (b) 如果從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前推算在第30天當天以後解除(c和d列舉的情形除外。) 旅行費用的20%以內
    (c) 如果在旅行開始日期的前兩天之後解除(d列舉的情形除外。) 旅行費用的50%以內
    (d) 如果在旅行開始後解除或無聯繫不參加 旅行費用的100%以內
    (2) 搭乘包租飛機的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
    (a) 如果從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前推算在第90天當天以後解除(b至d列舉的情形除外。) 旅行費用的20%以內
    (b) 如果在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前推算在第30天當天以後解除(c和d列舉的情形除外。) 旅行費用的50%以內
    (c) 如果在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前推算在第20天當天以後解除(d列舉的情形除外。) 旅行費用的80%以內
    (d) 如果在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向前推算 在第3天當天以後解除,或無聯繫不參加 旅行費用的100%以內
    (3) 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的旅行日程中包括3晚以上住宿的郵輪旅行日程(下一項列舉的旅行合同除外。)
    (a) 如果在將郵輪旅行開始日期改稱為旅行開始日期的期間內解除,郵輪旅行開始日期是取消費收取期間的起算日期,該取消費收取期間已明確寫入日程中包含的郵輪旅行相關的取消費規定。(b列舉的情形除外。) [1] 郵輪旅行期間的住宿天數占該募集型企劃旅行日程中的住宿天數(在飛機內過夜的情形除外。[2]同。)的50%以上的情形
    相當於被適用的取消費率的50%的比率以內,被適用的是執行與該期間旅行相對應的郵輪旅行的取消費收取期間分類。
    [2] 郵輪旅行期間的住宿天數不足該募集型企劃旅行日程中的住宿天數的50%的情形
    相當於被適用的取消費率的25%的比率以內,被適用的是執行與該期間旅行相對應的郵輪旅行的取消費收取期間分類。
    (b) 如果旅行開始後解除或無聯繫不參加 旅行費用的100%以內
    (4) 從日本出境時和回國時都搭乘船舶的募集型企劃旅行合同 依據與該船舶相關的取消費規定。
    注:所說的“高峰期“是指12月20日至1月7日;從4月27日至5月6日;以及從7月20日至8月31日。
    備註: (1) 本公司將在書面合同中明示取消費的金額。
      (2) 適用本表時所說的“旅行開始後”是指附件特別補償規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開始接受服務時”以後。

附表第2 變更補償金(與第29條第1項相關的規定)

  • 需要支付變更補償金的變更 每件支付的比率(%)
    旅行開始前 旅行開始後
    1. 書面合同中記載的旅行開始日期或旅行結束日期的變更 1.5% 3.0%
    2. 書面合同中記載的進入觀光地或觀光設施(包括餐廳)或其他旅行目的地的變更 1.0% 2.0%
    3. 由書面合同中記載的交通運輸工具的艙位級別或設備變更為費用更低廉的艙位級別或設備(僅限於變更後的艙位級別和設備的費用的合計金額低於書面合同中記載的艙位級別和設備的合計金額的情形。) 1.0% 2.0%
    4. 書面合同中記載的交通運輸工具的種類或公司名稱的變更 1.0% 2.0%
    5. 書面合同中記載的日本國內的旅行開始地的機場、或旅行結束地的機場不同的航班的變更。 1.0% 2.0%
    6. 書面合同中記載的日本境內和日本境外之間的直飛航班變更為轉機航班或經停航班 1.0% 2.0%
    7. 書面合同中記載的住宿機構的種類或名稱的變更 1.0% 2.0%
    8. 書面合同中記載的住宿機構的房間種類、設備、景觀或其他房間條件的變更 1.0% 2.0%
    9. 上述各條列舉的變更之中在書面合同的路線、名稱中有記載的事項的變更 2.5% 5.0%
    注1. 所說的“旅行開始前”是指在旅行開始日期的前一天之前通知遊客該變更的情形;所說的“旅行開始後”是指在旅行開始當天以後通知遊客該變更的情形。
    注2. 如果已交付確認書,將“書面合同”的表述換用為“確認書”的表述,並適用該表。在此情況下,如果合同文件的記載內容與確認書的記載內容之間、或確認書的記載內容與實際被提供的旅行服務的內容之間發生變更,對上述各項變更將按照1件來處理。
    注3. 如果搭乘與第3號或第4號列舉的變更相關的交通運輸工具需要入住住宿設施,則每晚按照1件變更來處理。
    注4. 關於第4號所述的交通運輸工具的公司名稱的變更,如果變更為更高的艙位級別或設備則不適用該項規定。
    注5. 即使在1次車船航程等或1晚住宿中發生多件屬第4號、或第7號、或第8號所述的變更,仍然按照1次車船航程等或1晚住宿發生1件變更來處理。
    注6. 第9號列舉的變更不適用第1至第8號所述的比率,僅適用第9號所述的比率。

2014年7月1日制定